首頁 > 協會文件資訊 > 申請文件專區 > 罕見疾病個案(含疑似病例)報告單
申請文件專區

罕見疾病個案(含疑似病例)報告單


註:

1. 依據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七條規定,「醫事人員發現罹患罕見疾病病患,或其因而致死之屍體,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」。

2. 依據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:「依本法第七條規定負有報告義務之醫事人員,應於發現罕見疾病病患或屍體之日起一個月內,向中央主管機關陳報」。

3. 第一聯:由診療醫院留存,第二聯:寄至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(台中市黎明路二段503號5樓)。傳真FAX:(04) 22545234、22545145或E-Mail:kgao@bhp.goh.gov.tw


相關附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