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第四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決議開辦
會員急難救助金
1、 需確定為緊急狀況,EX:家中發生重大事故、無預警失業…等。
2、 每位會員每次最多申請新台幣5,000元。
3、 每位會員於該年度最多只能申請乙次。
4、 需為正式會員,即為有正常繳交常年年費之會員,或符合中低收入戶減免年費之會員。
5、 申請者需年滿二十歲,如未滿二十歲者,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提出申請。
6、 民國101年六月及十二月開放申請乙次,如遇特殊狀況,則可以急件立即辦理
7、 審查資料不退件。
8、 審查未過則以電話通知未過之原因及理由。
9、 審查通過者,會以書面通知。並利用所附之回郵信封,將領據及匯款帳戶影本寄回,如未寄回,視同放棄本次申請。
10、 本年度急難救助基金為新台幣拾萬元整,如被申請完,則提前結束。
11、 若急難救助基金於本年度尚有結餘,則移轉至下一年度繼續開辦。